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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时间 | 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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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发展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 2022.8.15 | 跳转链接 |
关于2023届学术专长类推免研究生公开答辩的公告 | 2022.9.15 | 跳转链接 |
关于印发《人文与发展学院2023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类和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选拔规则》的通知 | 2022.9.15 | 跳转链接 |
人文与发展学院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细则
关于印发《人文与发展学院2023届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普通类和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选拔规则》的通知.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依据《中国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及学校《关于做好 2023 届本科毕业生推免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我院组织实施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普通类和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工作,所称“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学院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为保证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院成立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推免生方案的制定、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心理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
2.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考核成绩合格;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4.普通类推免生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学业条件:
(1)前三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以下简称 GPA,不包含2022夏季小学期)不低于3.0;
(2)前三学年 GPA 排名列本专业前 50%,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 50%;
(3)外语成绩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25 分以上(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者,要求国家四级 60 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托福考试、雅思考试达到同等水平。
5.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应具备的学业条件:
前三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 3.0,外语成绩达到第四条第 4 款普通类推免生应符合的学业条件中的第(3)项,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公开答辩、学院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推荐资格。特别优秀者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降低学业要求标准:前三学年总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 2.8。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核组鉴定可认定为有特殊学术专长的学生: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且第一作者单位为中国农业大学;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
相关说明:
(1)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其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特别注意的是:为激发学生科研创新潜质、鼓励学生勇于创新,本科学业指导教师和科研训练项目指导教师与学生合作,不受“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限制。
(2)学生如按科研论文申请,论文应被北大中文核心期刊、SCI、EI、SSCI、A&HCI、CSSCI、CSCD或CPCI收录,已发表的须提交论文复印件和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论文收录证明(我校图书馆可开具);待发表(EI和CPCI除外)的须提交论文打印件、编辑部出具的接收函及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期刊收录证明(我校图书馆可开具),接收函上应注明刊出日期(须具体到刊出年、月)且刊出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之前,在此日期未刊出则取消推免资格。须提交各项材料的原件、复印件、PDF扫描件各一套(原件供查验用,查验后退回学院)。
(3)学生如按学科竞赛申请,获奖竞赛应为我校认定并公布的“国家级”竞赛,一般不包含外语、体育、艺术类等与学业不相关的竞赛,以报名参赛时我校认定的竞赛级别为准。须提交获奖证明的原件、复印件、PDF扫描件各一套(原件供查验用,查验后退回学院)。
6.其它几种可适当放宽学业要求的推免生应具备的学业条件参照《中国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执行。
第三章 指标分配
第五条 推免工作旨在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普通类推免工作按专业进行(发展 191 班和发展 192 班按两个专业选拔,下同),学院综合参考各专业人数比例和学校相关要求等因素确定各专业推免名额;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各专业推免名单上报学院后因个人放弃、被学院取消资格或被学校取消资格等剩余名额,由学院或学校收回统筹再分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相关文件,推免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思想品德考核”指标,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合格线为前三学年平均综合测评成绩中“思想行为测评成绩项”60 分(含)以上。思想品德是推免生遴选重要内容,学生受到学校各类纪律处分且尚未解除的,思想品德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第七条 对符合推免条件的普通类推免生申请者,学院分专业以“综合成绩”方式进行选拔。“综合成绩”由“学习成绩”和“综测成绩”构成,具体办法如下:
1.学习成绩。按照本科前三学年 GPA*25 折成百分制后予以计算;
2.综测成绩。按照本科前三学年平均综测成绩统计,时间以学校规定的具体节点为准;
3.综合成绩=学习成绩80%+综测成绩20%。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推免生专业排名顺序。若综合成绩相同,以学习成绩、综测成绩序排名。
第八条 经学校、学院审核符合条件的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申请者,学院以“综合成绩”方式进行选拔。“综合成绩”由“学习成绩”“综测成绩”和“学术成绩”构成,具体办法如下:
1.学习成绩。按照本科前三学年 GPA*25 折成百分制后予以计算;
2.综测成绩。按照本科前三学年平均综测成绩统计,时间以学校规定的具体节点为准。根据统计数据需要,综测成绩按专业排名标准化成百分制数据后予以计算;
3.学术成绩。按获得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申请资格的代表作1项统计,成绩依据《人文与发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22年)》相关规则核定。根据统计数据需要,学术成绩标准化成百分制数据后予以计算;
4.综合成绩=学习成绩20%+综测成绩30%+学术成绩*50%。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推免生专业排名顺序。若综合成绩相同,以学习成绩、综测成绩、学术成绩序排名。
第九条 工作程序:
1.学院公布思想品德考核、学习成绩、综测成绩等相关内容;
2.学院和各专业组织召开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生工作说明会,各专业公布学习成绩排名和综测成绩排名;
3.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按时提出书面申请及递交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4.普通类推免生按专业进行审核与推荐,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由学院组织审核与推荐;
5.学院对普通类推免生和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进行复核与公示;
6.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上报推荐名单。
时间 | 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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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14日 | 所有申请者填写《中国农业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申请表》。普通类推免生申请者到各专业报名;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申请者到学院报名。 |
9月15-16日 | 9月15日中午13:00,民主楼269,特殊学术专长类推免生申请者公开答辩、学院进行选拔推荐、公示入选结果。 各专业进行资格审查,开展普通类推免生选拔与专业内公示。 |
9月17日 | 下午14:00前,各专业将推荐名单以及综合成绩排名报学院;学院进行复核、公示。 |
9月18日 | 学院将推荐名单报本科生院。 |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递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递交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生资格。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将按照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总数的 110%上报本科生院,其中比学校分配名额多出的10%学生列为候补名单。某一专业申请人数少于分配名额的指标、学院收回的指标,按候补名单顺序递补。如有剩余,由学院统筹再分配。
第十二条 推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
第十三条 如教育部对2023届推免工作有新要求,学院后续须依据新要求调整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23 届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以及如有必要进行修订。学院本科教务管理科和学生教育管理科负责本细则的日常解释。
人文与发展学院2023届推免生名额分配
专业班级 | 普通类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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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191 | 7 |
发展192 | 7 |
社会191 | 11 |
法学192/193 | 14 |
传播192 | 13 |
英语191 | 6 |
合计 | 58 |
PS:特殊学术专长名额1人
人文与发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准则(2019年修订版)
附件3:人文与发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22).pdf
一、宗旨
为了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的科学评价,激励学生注重综合素质的提高,在学校综合素质测评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学生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运用于本院二年级至四年级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招本科学生,不适用于法学特招班。凡休学超过三个月不得参与评定。
三、实施办法
综合测评主要用于评定专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以及用作推优保研等的参考依据,各等级评定人数按照学校规定,测评原则按照学校规定,具体公式为: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行为测评成绩×10%+学年GPA综合成绩×70%+课外活动表现成绩×20%+附加分×5%
四、测评内容
(一)思想行为测评成绩项,总分100分,内容包括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行为表现、班级集体荣誉感等四方面内容,每项25分。依据各班级出具统一的思想测评予以评定,由班主任、班委、学生代表组成的思想测评小组予以评定,思想评定小组成员不得少于班级人数三分之二。
(二)学年学习成绩项,该项成绩的得分以教务科出具的学年GPA成绩为准。
(三)课外活动表现成绩,总分100分,内容主要包括学术创新及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社会工作等内容。其中学术创新20分,学科竞赛20分,社会实践15分,志愿服务10分,文体活动20分,社会工作15分。
(四)附加分项:包括奖励加分和处罚减分,该项分值最高分值为5分,扣分最多-5分。奖励加分是指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不包括参与学术创新、学科竞赛、文体活动等获得个人荣誉的加分),处罚减分包括挂科、违纪等各种处罚。
五、测评细则
(一)思想行为测评成绩
该部分包括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行为表现、班级集体荣誉感等四个内容,每项25分,满分100分。学生该项成绩得分由各班学生在班主任的指导下采取民主评议的办法确定排名,民主评议应该着重考察该同学参与班级活动积极程度、为班级各项荣誉所做贡献、引导班级形成良好学风等内容等给出成绩,最后成绩经班主任签字认可,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二)学年学习成绩
该项成绩以“GPA成绩”为测算依据,由于“GPA成绩”是平均学分绩点成绩,根据综合测评的数据要求,需要换算成对应的百分制,故在成绩一项均按照“绩点成绩*25”还原成百分制后予以计算。
(三)课外活动表现成绩
该项成绩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为原则,结合学院特点,不同活动在课外活动中占得比例有所不同,其中学术创新20分,学科竞赛20分,社会实践15分,志愿服务10分,文体活动20分,社会工作15分。具体细则如下:
1、学术创新及学科竞赛(40)
(1)学术创新(20)
学术作品或其他公开发表的作品类加分无特殊说明可以累计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20分,发表者需有发表文章的刊物原件或复印件证明(获得录用通知但并未正式发表者不参与本年度综合测评加分),用笔名的作者需证明自己的身份,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文章舞弊、抄袭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加分资格,无证明材料一律不予加分。
学术发表作品加分如下:
A.在CSSCI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加20分,第二作者加15分;
B.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加15分,第二作者加10分;
C.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加10分,第二作者加5分;
D.在校外正式出版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第一作者加5分,
其他公开发表的作品加分如下:
E.在校外媒体发表新闻及通讯的,500字以上的每篇加4分,500字以内的每篇加2分,同一篇新闻及通讯不重复加分;
F.在院级学生刊物《衡石》等发表文章的,500字以上的每篇加1分,500字以内的每篇加0.5分;
G.学生在本学年参与各专业URP项目,完成指导老师的课题要求并且考核合格,参与人员每人加8分(老师签字确认);以URP项目发表论文参照学术发表作品加分,不与此项重复加分,以URP项目参加寒假暑假社会实践不重复加分。
(2)学科竞赛(20)
学科竞赛中同类项目加分取最高项,不重复加分,最高分20分,各项加分均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无证明材料一律不予加分。
A.参加由相关国家部委主办的各种国家级及以上学科类比赛(“挑战杯”大赛、人文知识竞赛、模拟联合国大赛、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数学建模大赛、英语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20分,其他获奖者加10-15分,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团体比赛的成员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参与学生每人加15分,其他获奖者参与学生每人加8-10分,其他专业类竞赛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B.参加由相关市级机构主办的各种市级学科类比赛(“挑战杯”大赛、人文知识竞赛、模拟联合国大赛、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数学建模大赛、英语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等)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15分,其他获奖者加8-10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团体比赛的成员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参与学生每人加10分,其他获奖者参与学生每人加6-8分,其他专业类竞赛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C.代表学院参加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种校级竞技类比赛(“12·9”合唱比赛、团体操比赛、啦啦操比赛等年度重要活动)的成员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参与学生每人加8分,其他获奖者参与学生每人加6分,未获奖参与并认真完成比赛的学生每人加4分。
D.参加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院级竞技类比赛(“挑战杯”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8分,其他获奖者加4-6分,未获奖参与并认真完成比赛的学生每人加2分并累计不得超过6分。
2、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25)
(1)社会实践(15)
社会实践项目以参与学校、学院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加分依据,最高可加分15分,分为参与得分和成果得分。各项加分均需出具由主管对应社会实践的职能部门(校团委、院团委)盖章的证明函,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无证明函件一律不予加分。因综测时评优未完成,当年暑期社会实践项目的加分将计入第二年的综测成绩。
A. 参与得分(10)
参与并且最后完成学校和学院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小分队,参与的队员向学院团委提交社会实践报告者加5分,以校院团委提供的名单为准;参与各专业实践并向学院团委提交实践报告者加3分。同一学年内多次参加社会实践者可重复加分,此项与附加分中荣誉称号类不重复加分。
B.成果得分(5)
完成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提交实践成果,收录进学校社会实践论文集,第一作者加5分,其他作者加3分,该项以校团委提供书面复印材料为准;获得院级评定的优秀实践报告,第一作者加3分,其他作者加1分,该项以院团委提供书面名单为准。获得学校社会实践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加3分。
(2)志愿服务(10)
报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志愿者活动服务时间在15小时以上者可获得基础分5分。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间超过30小时(含)可得8分,超过50小时(含)可得10分。获得学校、学院优秀志愿者称号的按照下文“荣誉”项目下“称号类”的规定另行加分。
志愿者服务时间由学院志愿者支队来认定,参加由学校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志愿服务需提供服务时间证明,经志愿者支队确认后方可计入志愿者服务时间作为此项得分的依据。
3、文体活动(20)
文体活动类中同类项目加分取最高项,同类项目中不同级别取最高级别加分,不同类项目可以重复加分,最高加20分,各项加分均需出具相应证明材料,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无证明材料一律不予加分。
A.参加由相关国家部委主办的各种国家级及以上竞技类比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20分,其他获奖者加10-15分,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团体比赛的成员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参与学生每人加15分,其他获奖者参与学生每人加8-10分,其他非政府组织或民间机构举办的比赛不予加分;
B.参加由相关市级机构主办的各种市级竞技类比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15分,其他获奖者加8-10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团体比赛的成员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参与学生每人加10分,其他获奖者参与学生每人加6-8分,其他非政府组织或民间机构举办的比赛不予加分;
C.参加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种校级竞技类比赛(征文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艺术比赛、体育比赛等)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10分,其他获奖者加6-8分,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团体比赛的成员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参与学生每人加8分,其他获奖者参与学生每人加4-6分,其他学生社团或各类组织举办的比赛不予加分;
D.参加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主办的各类院级竞技类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征文比赛、体育比赛等)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8分,其他获奖者加4-6分;
E. 参与校级运动会运动员(除取得名次运动员)每人加2分;参与元旦晚会每人加2分。
4、社会工作(15)
社会工作类同类别中取最高项加分,不同类别可重复加分,最高加15分,各项加分均需出具由各学生组织的主管部门(校团委、院团委)盖章的证明函,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无证明函件一律不予加分。
A. 在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社团工作委员会、艺术团工作委员会、校艺术团、校记者团、学院新闻中心担任核心学生干部,在上一年度校团委社团评优中获得优秀社团称号的校级学生社团担任核心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和工作业绩分别加10分(工作满一年且有成绩)、8分(工作满半年且成绩突出);在学生党支部担任党支书,经学院党委认证,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和工作业绩分别加8分(工作满一年且有成绩)、5分(工作满半年且成绩突出);
B. 在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社团工作委员会、艺术团工作委员会、校艺术团、校记者团、学院新闻中心、学院礼仪队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在上一年度校团委社团评优中获得优秀社团称号的校级学生社团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在上一年度校团委评优中未获得优秀社团称号的校级学生社团担任核心学生干部,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和工作业绩分别加5分(工作满一年且有成绩)、3分(工作满半年且成绩突出);在上一年度校团委评优中未获得优秀社团称号的校级学生社团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在学生党支部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加3分;
C. 在班级、团支部担任核心学生干部,工作满一年且认真负责者加5分,所在班级或团支部在上一学年获得院级优良学风班或优秀团支部的,另加2分;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或优秀团支部的,另加3分;获得校级“标兵集体”的,另加5分。所在团支部在上一学年院级“十佳团日活动”评比中获得十佳团日活动的团支部,核心干部另加2分;获得校级“十佳团日活动”的团支部,核心干部另加3分;在班级担任委员的学生干部,根据班主任及班级同学投票,工作满一年且认真负责排名前三的,加3分;其余班委会成员,工作满一年且班级投票合格的,加2分。工作满半年的班委统一加1分。(所有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工作业绩由班级和学院分团委共同认定。)
D. 在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社团工作委员会、艺术团工作委员会,校艺术团、校记者团、学院新闻中心担任干事,工作满一年且认真负责,加1分,获得“优秀干事”“优秀记者”,加2分。
(四)附加分成绩
附加分分为奖励加分类和处罚减分类。奖励加分主要分为称号类和荣誉类,称号类最高加10分(同一类别取最高项加分,不同类别称号可累计加分),荣誉类最高加10分(同一类别取最高项加分,不同类别荣誉可累计加分)。类别认定由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确定。各项加分均需出具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校团委、院团委、校外单位)盖章的证明函或者书面文件,交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无证明函件或书面文件一律不予加分。处罚减分类分为违纪和挂科扣分。
1.奖励加分类:
(1)称号类:(同一类别取最高级别项,不同类别称号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A. 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称号者加10分;
B. 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志愿者等称号加8分;
C. 获得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志愿者、学生工作贡献奖加5分。
(2)荣誉类:(同一类别取最高级别项,不同类别荣誉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A.获得北京市优良学风班、“先锋杯”团支部等集体荣誉班级成员每人加8分;获得校级“标兵集体”的班级或团支部成员,每人加5分;获得校级优良学风班、先锋杯团支部班级、优秀党支部成员每人加3分;获得院级优良学风班、先锋杯团支部班级成员每人加2分。在上一学年中获得十佳团日活动的团支部,每人加2分;获得校级“十佳团日活动”的团支部,每人加3分;在上一学年中获得校级优秀党日活动的党支部,参与的成员每人加3分;
B.在上一学年内,获校级表彰的星级宿舍,五星级宿舍每人加8分。四星级宿舍每人加5分,三星级宿舍每人加3分;获院级表彰的星级宿舍,五星级宿舍每人加6分,四星级宿舍每人加4分,三星级宿舍每人加2分;在每月宿舍常规检查中,一学年每连续两个月获得“优秀宿舍”称号的,每人加3分;
C. 在上一学年内,获得校级优秀小队称号的实践小队,可获得加分5分;获得院级优秀小队称号的实践小队,可获得加分3分;
D. 其他有突出精神文明表现的行为(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报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后可酌情加3-5分;
E.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特殊发布的参与重大活动加分项目于当年综合测评开始前另行公布,最高不超过8分。
2.处罚减分类:
(1)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20分;受记大过处分者,减15分;受记过处分者,减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8分;受警告处分者,减5分;未受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者,减3分;处分决定以学校职能部门文件为据;
(2) 在每月宿舍常规检查中,一学年每连续两个月获得不及格的宿舍,每人减3分。
六、附则
(一)所有奖惩及测评项的起止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9月1日;
(二)对于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当年参与综合测评资格,当年测评成绩为零分,同时取消当年奖学金评定和各类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三)综合测评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若出现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情况,以学年加权平均成绩计算排名;
(四)本条例中涉及到分数段加分,如“参加由相关国家部委主办的各种国家级及以上学科类比赛获前三名或一等奖及以上者加20分,其他获奖者加10-15分”,其他获奖者加10-15分指获得二等奖可加15分,三等奖12分,优秀奖等加10分。其他类似情况,依此类推。
(五)本条例解释权归人文与发展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人文与发展学院综合测评小组
2019年4月20日